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根据《办法》,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不得危及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
《办法》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明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有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连日来,天津、江苏、黑龙江、安徽等地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再督促、再落实,全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